内容概述: |
省外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办法》的通知 |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外办,省友协理事单位: 为做好新时期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工作,更好发挥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在我省对外交流中的作用,我办对原《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外办 2023年12月28日
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做好新时期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工作,助力全省对外交流合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应当围绕中心、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坚持选聘条件和程序,充分尊重候选人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受聘者的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三条 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工作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负责组织,由省外办主管处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每两年聘任一次。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四十周岁(截至评选当年12月31日),热心江苏省对外友好交流事业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与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活动: (一)在制定江苏省经济社会对外发展战略和规划等方面提出重大建议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江苏省经济、文化、科教、卫生、环保、体育、旅游等领域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促进江苏省引进高端人才,推动人才交流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江苏省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等与各地区(部门)深化交流合作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且对宣传和推介江苏国际形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 第六条 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工作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 (一)单位推荐。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其他相关省级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单位按上述第五条所列条件推荐合适人选,填写由省外办统一印制的推荐表进行申报。 (二)组织评审。省外办主管处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组织评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外办党组审议。 (三)研究审议。省外办党组召开会议对主管处室提出的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公示。省外办党组审议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外办应当在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聘任。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受聘为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由省外办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任期自受聘者受聘当日起至其满四十五周岁止,到期自动解聘。 第八条省外办应为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履职提供下列便利保障: (一)以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为对象,定期举办各类培训交流活动; (二)在全省举办涉外活动时,邀请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参加; (三)定期在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工作群里发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信息; (四)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开展走访调研、咨询访谈等相关工作时,协调有关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 (五)对于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倡议或者主导举办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省外办可以视情在人员邀请、场地租用、宣传报道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中表现出色、实绩突出的外籍人士,可以由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推荐参加江苏省人民友好使者评选; (七)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便利保障。 第九条 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心国际友好交流事业,努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二)讲好江苏故事,传播好江苏声音,主动宣传、推介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江苏省对外交往牵线搭桥; (三)积极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与江苏省相关的各类官方和民间国际友好交流活动; (四)任期内每年提供一份履职情况报告,或对江苏省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合作的意见建议书。 第十条 对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的事迹,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在申报使者称号期间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获得称号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外办主管处室报请省外办党组研究决定撤销其使者称号。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聘任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后,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青年友好使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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