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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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办出国管理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因公出国(境)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廉政风险,提升因公出国(境)管理水平,高质量服务新形势下的全省外事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要求

     (一)聘任对象: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外办,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人员。

     (二)聘任条件

     1.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讲党性,有原则,工作作风扎实。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在所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一定了解。

     4.能够主动建言献策,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5.所在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过去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6.省外办选聘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聘任程序

     1.省外办按照工作计划,印发有关选聘通知。

     2.拟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向省外办提名或个人向省外办申请。

     3.省外办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工作流程进行评审,选定具体人选。

     4.省外办确定名单后发布聘任通知,公布人选。

     (四)聘任期限:两年。

     二、监督范围

     1.监督全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履职。

     2.监督全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人员和队伍是否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

     3.督查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内容

     (一)监督权力

     1.熟悉省外办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部署、工作方案,协助省外办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省外办作风整顿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

     2.熟悉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工作程序,重点对省外办在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控制廉政风险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3.协助省外办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省外办及地方外办在廉政建设、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4.协助省外办开展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行风评议等活动,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各服务单位意见和建议。

     5.督促省外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

     6.协助省外办开展外事管理其他工作。

     (二)责任义务

     1.认真学习省外办相关工作流程及规定。

     2.履职过程中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正确履行职责,审慎行使权力。按照省外办的具体要求开展监督工作。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外事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5.对省外办的相关内部工作,不随便向外界宣传透露,遵守信息保密要求。

     (三)纪律要求

     1.行风监督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

     2.行风监督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不得随意透露监督工作进程及结果。

     四、管理措施

     1.省外办负责行风监督员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行风监督员在省外办的领导下具体开展监督工作。

     2.省外办外事管理处负责行风监督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省外办机关纪委按照职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3.对于行风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省外办因公出国(境)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纪以及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群众满意度等问题,由省外办机关纪委牵头负责调查核实。

     4.对于行风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部门因公出国(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由省外办外事管理处牵头调查核实。

     5.行风监督员每年度参加行风监督员专项培训不少于1次;每年度须提交1份履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理论学习、廉洁自律、工作情况、不足与改进等内容。

     6.行风监督员向省外办报告监督工作,省外办定期听取行风监督员工作汇报,听取监督员建议与意见。

     7.省外办拥有对行风监督员考核的权力。行风监督员按年度考核,监督员进行自评后,由省外办每年根据行风监督员履职报告、服务响应、工作贡献等方面出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担任行风监督员。

     8.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省外办将与行风监督员解聘:任期届满而未进行续聘的、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而决定解聘的、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行风监督工作的、因监督工作违反行风监督员纪律规定而决定解聘的、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监督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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