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J027-A0100/2020-00025
- 文件编号:
- 生成日期:2020-08-17
- 发布机构:江苏省外办
- 公开日期:
- 全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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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省外办关于全面推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知》(苏政办函〔2020〕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外办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各处室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要通过主动加强合法性审查控制决策风险,避免决策权被滥用或者误用,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由省外办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二)由省外办牵头起草,并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
(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省外办牵头起草的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签署的各类协议;
(五)省外办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省外办签署的涉外协议、各类合同;
(八)办领导交办的涉及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不包括各类工作计划、情况汇报、工作方案、人事任免、奖惩决定、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非政策性事项。
三、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主办处室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判断承办事项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查。主办处室对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查存有疑义时,应主动商外管处研究确定。
(二)对于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将相关事项及说明材料提交外管处或机关党委合法性审查,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加以研究、吸纳。
(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提交机关党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他事项应提交外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主办处室提交审查的事项,外管处和机关党委要做到应审必审。
(四)主办处室向秘书处报送有关决策、文件、草案、协议文本等事项时,应主动说明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查。对于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应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材料。
(五)秘书处负责对承办处室开展合法性审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主办处室提交的需要合法性审查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秘书处应退回主办处室,要求其补充合法性审查意见。主办处室未按要求补充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秘书处不予提交集体讨论,不予行文印发,不予加盖省外办公章。
省外办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