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纪律,违纪必究。 第四条 未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给予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驻办纪检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违反本制度,需要作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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