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办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省外办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相关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省外办将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外办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外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办保密委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省外办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予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