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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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杨晓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按照本次会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下面,我代表国家监察委员会报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请审议。 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推动,对反腐败国际合作谋篇布局,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坚强政治引领。党中央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为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坚实政治基础;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建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抓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赋予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等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完善相关法律,组织开展调研,实施有力监督,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重要法治和工作保障。国家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全球开展追缉腐败分子行动,决不让其躲进“避罪天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成功实践,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惩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内凝聚党心民心,对外占据道义制高点,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主要情况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监委依法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推动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取得重要成果。2014年至2020年6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人、“红通人员”348人、“百名红通人员”60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有效削减了外逃人员存量;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306人、“红通人员”116人、“百名红通人员”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成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减少,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5年31人、2016年19人、2017年4人、2018年9人、2019年4人,有力遏制住外逃蔓延势头。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与28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43项,国家监委与10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11项,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 (一)发挥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改革完善追逃追赃协调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作出专门部署,要求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由中央纪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成员单位,设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追逃办),加强了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追逃追赃领域分散的职能和力量集中起来,有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起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 中央追逃办设立后,组织各成员单位深入开展国际合作,将一批重要外逃腐败分子缉拿归案(党的十九大后,国家监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一手抓政策协调、一手抓重点个案,进一步推动追逃追赃工作高质量发展);连续5年召开中央追逃办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追逃追赃目标任务和方法策略;举办5期全国追逃追赃工作培训班和两期对外执法合作培训班,累计培训追逃追赃工作骨干1300余人次。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将150起案件纳入督办范围,召开案件协调会400余次,集中力量资源追回重点外逃人员。赴各省区市调研督办重点案件,推动建立健全省级追逃追赃与防逃工作协调机制。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下,国家监委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团结协作、综合治理,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协作、内外联动的工作体系。根据“天网行动”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先后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持续开展“猎狐”专项行动,外交部推进缔约工作和交涉个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国家安全部提供重要工作支持,司法部畅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国家监委指导省、市、县三级监委健全追逃追赃组织机构,建立对外执法合作专业干部队伍,扎实开展个案攻坚,推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步推进追逃追赃法治建设 按照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国家监委一方面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方面督促指导各级监委积极履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在4个半月期限内,“百名红通人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蒋雷等165名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投案。深入研究把握有关国家法律和国际规则,积极通过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方式,追回了一批外逃多年、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分子。2019年,各级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共追回职务犯罪嫌疑人96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3名、县处级干部36名。 推进追逃追赃领域重点立法,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法治支撑。追逃追赃工作的实践发展,推动和促进了涉外法律体系的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国家监委等部门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人员形成法律威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推动各地充分运用该程序依法追缴外逃人员赃款。国家监委注重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出台《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有关要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有效提升了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完善反腐败执法合作条约体系。国家监委与外交部等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双边条约缔约工作。目前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国家监委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方中央机关,依托该公约有效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等对外执法合作。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的反腐败交流合作,完善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每年召开中美反腐败工作组会议,建立中澳、中新反腐败执法合作定期会商机制,签署中加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国家监委先后与白俄罗斯、老挝、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亚、丹麦、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反腐败执法机构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首次与联合国签署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织密国际执法合作网络,有力展示中国全面依法治国良好形象,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知认同和信任信心。 (三)依法追缉外逃腐败分子,广泛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 连续六年组织开展“天网行动”。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对外逃人员大起底、再核实,全面摸清底数,集中公布“百名红通人员”,两次公开曝光57名外逃人员藏匿线索,取得丰硕战果。截至2020年6月底,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天网行动”中通过与国外境外执法机关合作,依法缉捕1468人、遣返345人、引渡50人。“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13年,先后窜逃至6国1地并3次申请政治避难,我方与多个国家开展合作,使其最终成为“无处可逃”“无钱可花”“无人可靠”的“三无”人员,被迫回国投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工作人员贪污案,我方推动美方将余振东、许超凡先后从美国强制遣返,全案共追回资产约21.3亿元,世界银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将该案例为国际追逃追赃的成功典范;“红通人员”黄海勇1998年外逃,在我方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后,上诉近20次,穷尽所有司法程序,经过我国多部门8年不懈努力,最终推动美洲人权法院依据《美洲人权公约》判决同意引渡;“百名红通人员”、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侵占巨额公款后化名潜逃新西兰,我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推动新西兰依法对闫永明提起诉讼并追缴其违法所得,最终促使闫永明回国投案,被罚没并追缴涉案赃款和违法所得收益共约3.29亿元;“百名红通人员”、云南锡业集团原董事长肖建明一度声称“要客死他乡”,最终在政策感召和法律威慑下主动回国投案,退缴违纪违法所得共约2.5亿元。 提升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能力。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权限,依法调查外逃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确保证据要件和标准符合我国和逃犯所在地的法律要求。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手段,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布下追逃“天网”。会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追赃,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最大限度挽回国家损失。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境内以及转移到新加坡的违法所得2900余万元,推动新加坡承认并执行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将李华波遣返回国接受惩处;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广西桂林地区物资局原副局长黄艳兰在上海的23套房产及相关收益,总价值约2.5亿元;依法没收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在境内及转移到4个国家的违法所得,总价值约1.5亿元。 广泛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国家监委成立以来,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双边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协助下,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50余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9项、引渡请求7项,在国内与外方执法机关磋商案件50余次,组成31个团组赴17个国家开展追逃追赃执法合作。国家监委会同外交部依据中保引渡条约,从保加利亚成功引渡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这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国家监委与菲律宾总统反腐败委员会开展执法合作,推动菲方依据菲律宾《移民法》,将江苏省纸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谢浩杰遣返。国家监委会同公安部,首次开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集中缉捕国际合作,推动柬埔寨警方将4名逃犯缉捕归案。通过个案合作,推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出具的职务犯罪案件冻结裁定。在国际合作中,坚持尊重相关国家主权、依法依规、公平正义,积极维护友好关系,得到国际社会配合支持和充分肯定,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主动提出学习借鉴中国经验。 有效服务国内反腐败工作。国家监委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建立追逃追赃联络机制,积极配合国内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通过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渠道开展境外取证,追回境外涉案人,追缴境外赃款,有效切断腐败分子后路。加大重点领域追逃力度,2019年共追回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外逃人员502人,占同期追回外逃人员总数的24.6%。结合扶贫领域反腐败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将侵害群众利益的村干部项亨达、谢贻琼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杨才跃等一批外逃人员从境外缉拿归案,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四)关口前移筑牢防逃堤坝,持续深化标本兼治 完善防逃制度机制,科学设置防逃程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对防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防逃工作纳入主体责任范畴,对新增外逃人员所属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指导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制定对被调查人、重要涉案人的防逃方案及措施,将防逃工作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健全防逃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证件保管部门、公证机构等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的新增监察对象实现全覆盖,对存在的外逃风险及时预警评估、重点关注。湖北联合发展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李红云、西南林业大学原校长蒋兆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程鹏,在察觉到自己被监察机关调查后企图外逃,严密的防逃措施令其无法出境,很快就被缉拿归案。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打好追逃防逃追赃“组合拳”。各级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将防逃工作嵌入对公职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裸官”清理,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问题专项治理,对存在的违规问题,均作出相应处理。把有外逃倾向的干部列为监督重点,对外逃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强化对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把关,对存在外逃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警示教育,摄制电视专题片《红色通缉》,刊发外逃人员忏悔录,展现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决心,对外逃人员形成有力震慑和感召,初步形成了“不能逃”“不敢逃”的机制和氛围。 推进“一带一路”廉政建设,引导海外中资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将反腐败合作写入与有关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推动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廉洁之路。加强“一带一路”国别风险研究,深入了解参与国法律制度、营商环境和廉洁风险,为共建廉洁丝绸之路奠定基础。配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举办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与14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深化中(国)老(挝)铁路项目廉政建设,与老方4次会商解决中老铁路廉洁风险,积累廉洁丝绸之路建设有效经验。加强海外中资企业廉政建设,与世界银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举办企业合规经营培训班,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提升海外廉洁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国有企业海外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我国国际形象和整体利益。 (五)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为追逃追赃工作创造有利国际环境 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把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纳入外交工作格局。坚持以领导人外交强化政治引领,在外交工作大格局下推进追逃追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做有关国家领导人工作,就建立执法合作网络、开展追逃追赃和执法合作、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等问题深入交流、凝聚共识,为追逃追赃创造有利外部条件。在对外交往中设置追逃追赃议题,深度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主动讲好反腐败中国故事,宣介我国反腐败成效和思想理念,展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的形象,提高国际社会对我国政治制度的正确认识,深化了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合作和交流互鉴,促进了国际关系发展。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下,积极阐述中国主张,引导国际规则制定,多次把追逃追赃写入国家领导人重大多边峰会和双边会晤文件,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为首个以追逃追赃为合作重点的国际反腐败宣言,也是首个由我国主导制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文件。推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确立以“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为主要内容的10条原则,有效提升了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举办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培训班、中国和加勒比地区国家反腐败执法合作会议,提出“腐败资产追缴国际合作十条倡议”。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不断健全多边合作机制。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以成功的追逃追赃实践引领反腐败国际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打虎”“拍蝇”“猎狐”,对外逃腐败分子一追到底,积极协助有关国家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在国际上树立了反腐败榜样。在我国积极倡导下,一些重要国际性和区域性会议均把追逃追赃纳入讨论议题。中国强化打击跨国腐败的政治共识,推动构建高效务实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赢得国际社会广泛支持,为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注入新的内涵,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 二、工作中的初步体会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在于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和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实践中,我们有以下初步认识和体会: 一是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党中央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做好追逃追赃工作的根本保证,追逃追赃工作取得如此显著的成绩,根本得益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的高效顺畅体制机制。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必须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以战略眼光谋划和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国际追逃追赃是反腐败斗争的对外延伸,既是内政又是外交,必须始终胸怀两个大局,把追逃追赃工作放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推进。 三是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顺党心合民意,是正义之战,腐败分子携赃款外逃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危害人民利益。必须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撒向全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厚植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基础。 四是必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提升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严格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涉外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主动对接国际规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 五是必须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廉洁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持续讲好中国反腐败故事,不断提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的软实力。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应对不少问题与挑战。 一是面临的国际环境十分复杂。我国外逃腐败分子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有些西方国家不甘心我通过追逃追赃等工作扩大影响、赢得主动,在经济上贪图犯罪分子的“黑钱”,在政治上为其提供庇护。有些西方国家对我存在政治偏见,奉行双重标准,不认同我国司法体制,以各种理由阻挠我引渡或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甚至阻碍外逃人员回国投案。 二是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当前,追逃追赃虽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一些案件工作难度较大。反腐败工作中的涉外因素日益增多,境内外利益交织,境内办事、境外收钱现象突出,涉案人和共同犯罪人员外逃情况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也将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三是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对人员、资金的监督体系尚需完善,有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境外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人员外逃和资金外流风险,防逃压力较大。随着金融信息技术和交易工具发展,跨境转移赃款行为日趋隐蔽,追赃工作难度不断增加;现有的追赃机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手段和渠道有限,境外赃款查找难、冻结难、追缴难的问题突出。 四是配套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后,目前尚无实践案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少国际合作方面的配套规定。刑法关于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偏高、范围过窄,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地下钱庄屡打不绝,加大了追赃工作难度。国家监委履行引渡、刑事司法协助、资产追回等法定职责的配套制度有待健全。 五是专业化水平和能力仍显不足。对外司法执法合作实践经验不足,对国际规则和有关国家法律研究运用不够,打法律战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监委大多没有单独设立追逃追赃专门专责机构,专业力量不足,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大调整、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对世界经济、全球治理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和严重冲击,反腐败斗争所处的外部环境更加严峻复杂,追逃追赃工作面对的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加,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提出更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监委将一以贯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两个大局”,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敢于攻坚克难,既立足当前,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又着眼长远,推动健全追逃追赃体制机制制度,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追逃追赃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关于追逃追赃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党中央对追逃追赃工作全方位、全过程领导。不断完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充实成员单位,紧紧依靠司法、执法、外交、审计、金融等各方面力量,拓展运用工作手段,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统筹推进“一带一路”廉政建设,落实《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强化对海外投资经营等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依靠全国人大支持、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健全追逃追赃法治体系。国家监委将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支持指导下,继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健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方面的法律规定,完善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逮捕程序,推动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与更多国家商签批准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不断健全追逃追赃条约法律体系。研究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完善履行引渡、刑事司法协助等法律职责的机制制度,实现监察法与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条约的有效衔接。在依法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中,加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反映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三)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持续开展“天网行动”,紧盯未归案“百名红通人员”,把近5年内出逃、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外逃人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加大对国企、金融和扶贫民生领域外逃腐败分子追缉力度,集中力量开展个案攻坚。探索开辟新的追赃信息渠道,加大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行为力度,遏制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腐败问题,使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在境外“找得到、追得回”。深化标本兼治,做深追逃追赃案件“后半篇文章”,通过个案剖析倒查漏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集中清理整治一人多证和违规获取外国身份等问题,构建以人、钱、证为重点的全方位防逃体系。 (四)提升监察机关治理能力,切实加强追逃追赃国内法律适用和国际规则研究。进一步树牢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法调取证据、采取措施、查清事实,依法保障外逃人员合法权益,为开展国际合作打下坚实基础;用好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制度,推动出台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对外逃人员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国际组织、国际规则的研究和运用,深化对重点国家法律制度、反腐败体制机制的研究和借鉴,及时掌握重点国家反腐败相关法律最新动态;积极运用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法律手段追逃追赃,因国施策、分类出击,提高打法律战的能力水平。 (五)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反腐败全球治理。继续把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纳入外交议题,多渠道多方式做外方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合作与交流,聚焦外逃人员集中的重点国家,建立更加高效的双边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积极推动双方执法司法人员开展个案磋商。加强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腐败合作,以筹备2021年反腐败问题特别联大为契机,继续积极参与并引导国际规则制定,坚定支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主渠道作用,推动构建公正廉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主动开展反腐败外宣工作,重视对外传播方式和表达创新,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引导西方国家客观、正确认识我反腐败工作,对奉行双重标准、恶意污蔑攻击的予以揭露驳斥。充分发掘、依法运用各方面力量资源,不断拓宽追逃追赃工作渠道。加强对国际形势的研判,及时调整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政策策略,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追逃追赃工作队伍,从严从实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加大追逃追赃和国际执法合作专业培训力度,研究破解基层监察机关渠道手段有限的问题,整体提高监察机关开展对外执法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各级监察机关健全追逃追赃专门机构、充实专业化人员力量,健全涉外事项应急反应机制,提升追逃追赃工作信息化水平。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对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防治“灯下黑”。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智力优势,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建立全国追逃追赃人才库,设立涉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探索建立一支能够组织涉外法律斗争的公职律师队伍。既在实践中发现、培养、锻炼干部,完善激励机制,又注重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国家需要,组合好各领域专业人才,为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国家监委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支持和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积极作为、开拓创新,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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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