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外办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外办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外办
2020年9月11日
省外办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规范和加强我办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办法律顾问是指由我办聘请并与我办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律师。
第三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项目招投标、重要合同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和本办内部管理制度的论证;
(三)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四)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承办省外办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省外办牵头负责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相关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称“业务主管处室”)承担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工作。机关各处室如需法律顾问服务,需按要求向业务主管处室提交《省外办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由业务主管处室归口联系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政府法律事务;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法律、纪律或行政处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提出工作方案,经办领导批准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协议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聘任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泄露省外办工作秘密以及未公开的内部工作文件、程序等信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解聘时接受脱密期管理;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省外办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外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法律事务;
(五)聘任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以省外办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委托事项,不得从事有损省外办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应在省外办要求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条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律师与业务主管处室具体经办人员开展对接。业务主管处室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听取法律顾问对省外办依法行政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的,暂停其法律顾问工作,经过调查处理,视情况恢复工作或者报办领导批准后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三)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从事有损省外办形象活动的;
(五)违反聘任协议,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二条省外办按规定聘任协议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